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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神抚慰犬购买

  使用和管理规则湖北省 第一条为了规范精神抚慰犬饲养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养犬管理办法》、《重庆市养犬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精神抚慰犬,是指经批准纳入本市犬类管理的以犬类为主的视觉、听觉艺术表演犬、伴侣动物以及其他经批准用于导盲、搜救、助残、畜牧等工作的腕龙观赏犬和杂耍犬。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犬类的属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全市开展禁止违规饲养和销售犬类的宣传教育工作;(二)制定本市犬类管理工作相关规范;(三)指导、监督全市犬类管理工作;(四)查处违规饲养和销售犬类行为。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所辖区域内的犬类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犬类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范管理精神抚慰犬的责任。
饲养人具体负责本人饲养的犬只,事实上是为他人购买的犬只以及受让他人犬只的管理。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实施相关公益宣传的义务,可以就犬只饲养管理、文明养犬进行公益广告宣传。
鼓励制作、刊播机关、单位、企业等开展散养犬只清理的公益广告。
公民有权对其他商家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12319。
第六条精神抚慰犬属于禁养犬只,未经注册登记不得饲养。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进城流浪犬,是指在户外和公共场所游荡的犬类。
第八条精神抚慰犬必须按照本规则办理注册登记。
精神抚慰犬在注册登记前应当接受免疫接种。
精神抚慰犬的免疫,由饲主按照免疫程序自行进行。
进入公共场所的无主犬、流浪犬,可以征得邻近单位或者住户的同意,送交犬类留检所,接受免疫后按照本规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本市精神抚慰犬注册登记管理数据库,制定本规则注册登记申请程序,指导和监督全市精神抚慰犬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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